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思唯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21MA5NR3N5X8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洋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专五罚〔202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违法事实 | 2020年4月13日,“春雷”行动星岛组对位于北海市合浦县星岛湖镇珊瑚村委的广西思唯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东面和西南面露天堆放400多吨甘蔗渣、稻谷壳和蘑菇渣,大部分未覆盖,地面未硬底化,未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东面和西南面露天堆放甘蔗渣、稻谷壳、蘑菇渣,大部分未覆盖,地面未硬底化,未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0〕0000987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2.2020年4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含检查(勘验)示意图)1份;3.2020年4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4张)1份;4.2020年5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5张)1份;5.2020年5月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身份证复印件;7.广西思唯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8.《澳门现金网:广西思唯联创年产20万吨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环管字[2019]69号)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澳门现金网:2020年8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五告〔2020〕54号)后,你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你公司因疫情影响、人员短缺,未能及时做好防流失、防渗漏工作;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整改。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综合考虑你公司在接受行政执法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整改、没有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等实际情况,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金额符合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故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罚款金额(万元) | 8.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3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30 |
处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00MB1980987N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00MB1980987N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