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合浦县王庆餐饮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521MA5Q7GMD8E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庆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合市监处罚〔2022〕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从2022年2月开始在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或其他餐饮服务许可资质证件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该店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主要经营中餐小炒菜和米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小餐馆,应当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合)市监责[2022]109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27日前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合)市监责[2022]109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继续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 |
处罚依据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10 |
处罚机关 |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21MB17906145 |
数据来源单位 |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21MB17906145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