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合浦县珊瑚惠民副食品零售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521MA5PXLBKXH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炎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合市监处罚〔2022〕1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1月开始至案发,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10条香烟,货值是1730元,在合浦县星岛湖镇珊瑚村委会四队130号的“合浦县珊瑚惠民副食品零售店”进行销售,销售出38盒,获取利润38 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元。
2、罚款400元。(合计罚没款438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元。
2、罚款400元。(合计罚没款438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4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8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5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3-04-25 |
处罚机关 |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21MB17906145 |
数据来源单位 |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21MB17906145 |
备注 | |